继承人恶意放弃继承逃避债务的司法认定与责任承担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王某驾驶车辆与王某山驾驶的车辆相撞,事故导致王某山及同乘人刘某死亡。经交管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某山、刘某各承担次要责任。

因王某山驾驶的刘某所有的车辆未投保商业险,王某山的父亲、配偶、子女提起诉讼,请求作为刘某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其母亲杨某珍、配偶柳某珍及子女刘某雯、刘某泽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7万余元。

刘某的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母亲杨某珍、配偶柳某珍、子女刘某雯、刘某泽)于2023年5月共同签署《放弃继承声明书》,共同作出放弃对刘某遗产继承的书面声明。

但法院查明,刘某生前个人银行账户有存款4.6万元,事故发生后该款项转入配偶柳某珍账户,其名下车辆亦登记在柳某珍名下。

二、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刘某的车辆仅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了赔偿,故超出交强险部分的合理损失,应由刘某按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因刘某死亡,在无遗嘱情况下,其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本案中,继承人均表示放弃继承遗产,但有证据显示,刘某去世当天其名下部分银行账户仍有存款余额,且去世后银行账户存款余额发生变动,表明继承人事实上已经继承遗产,这与被告方当庭陈述的刘某无遗产的事实不符,也与《放弃继承声明书》相悖,反映出继承人存在故意逃避履行义务的主观恶意,法院依法认定四名被告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

法院判决,被告杨某珍、柳某珍、刘某雯、刘某泽以继承刘某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7万余元。

三、争议焦点

1.继承人放弃继承声明是否有效?

2.继承人是否应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四、裁判要旨

法院判决被告以继承刘某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赔偿原告17万余元,理由如下:

1.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1161条,放弃继承需以未实际取得遗产为前提。本案中,刘某的存款在事故后转移至配偶账户,车辆亦登记于继承人名下,表明遗产已被实际控制和处理。

法院认定,继承人通过转移财产、隐瞒遗产的方式恶意逃避债务,违反诚信原则,其放弃行为因“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而无效。

2.遗产范围与赔偿责任认定

刘某的遗产包括存款4.6万元及车辆价值,继承人需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强调,继承人以“无遗产”为由抗辩,但实际控制遗产的行为构成对继承的默示接受,不得以形式放弃规避责任。

五、案例分析

1.放弃继承的法定限制

根据民法典第1161条及司法解释,放弃继承须符合以下条件:意思表示真实且未实际占有遗产;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逃避法定义务。

本案中,继承人通过转移存款、变更车辆登记等行为,实质已处分遗产,构成“继承事实”,故放弃声明无效。

2.恶意逃避债务的司法审查标准

法院在审查放弃继承效力时,重点考察两方面:客观行为,遗产是否被实际控制或转移,如资金流向、财产登记变动;主观意图,是否存在逃避债务的故意,如虚假陈述遗产状况。

本案中,继承人行为同时满足上述要件,故被认定为恶意。

案件提示公众:遗产处理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任何试图通过技术性操作(如转移资产后声明放弃)规避责任的行为均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凌钢法律合规部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