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中小企业款项 支付条例》解读

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强调,要着力解决拖欠民营企业账款问题。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健全拖欠企业账款清偿法律法规体系。

自2020年9月1日《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其对依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切实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受国内外复杂形势影响,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规模增长、账期拉长,“连环欠”现象较为突出,《条例》实施也面临一些问题需要解决。因此,相关部门着手对《条例》进行修订。

现行《条例》由2024年10月18日国务院第43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强调,要着力解决拖欠民营企业账款问题。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健全拖欠企业账款清偿法律法规体系。

自2020年9月1日《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其对依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切实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受国内外复杂形势影响,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规模增长、账期拉长,“连环欠”现象较为突出,《条例》实施也面临一些问题需要解决。因此,相关部门着手对《条例》进行修订。

现行《条例》由2024年10月18日国务院第43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总体思路上主要遵循以下几点: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面临的堵点难点问题,并将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制度。

三是坚持防治结合,强化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款项支付责任,完善保障支付各项措施,加大预防和治理拖欠力度。

四是坚持系统观念,统筹好政府和市场、活力和秩序的关系,尊重交易主体意思自治,依法依规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并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做好衔接,形成制度合力。

《条例》重点变化内容包含以下几点:

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进一步细化规定国家和地方层面负责中小企业保护工作的部门及职责。强调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负总责。

明确付款期限。《条例》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自交付之日起6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要合理,且不能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企业支付的条件或按第三方付款进度比例支付。

严格规定非现金支付方式。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须在合同中明确合理约定,不能强制中小企业接受,也不能借此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规范收取保证金。工程建设中,除依法设立的几种保证金外,不得收取其他保证金。保证金收取比例、方式要合法合规,且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保函提供担保的,应予以接受。

强化逾期付款责任。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需支付逾期利息。双方有约定利率的,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约定的,按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同时,机关、事业单位要公开逾期支付信息,大型企业要将相关信息纳入年度报告公示。

畅通投诉渠道。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建立国家统一的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投诉平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便利的畅通渠道,受理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投诉。受理投诉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自受理之日10个工作日内转交处理投诉部门,处理投诉部门自收到材料之日起30日内形成处理结果,情况特殊复杂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处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按照国务院国资委专门部署要求,国资央企要主动作为、靠前发力,强化资金统筹安排,加强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以畅通资金循环有效助力畅通国民经济循环,充分彰显中央企业责任担当。具体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完善供应商管理制度,在录入供应商时,需要区分中小企业和非中小企业,并对供应商进行分类管理;加强合同条款风险审查,针对现有合同范本进行梳理,尤其关注付款条款中关于付款期限的约定,避免出现《条例》严格限制的情形;完善企业风险控制与合规管理体系,将合同履约全周期纳入企业风险控制与合规管理体系,定期对款项支付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加强员工培训和合规宣贯,针对业务、财务、法务等核心部门开展条例解读和操作培训,强化业务人员合规意识。

(凌钢法律合规部供稿)

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强调,要着力解决拖欠民营企业账款问题。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健全拖欠企业账款清偿法律法规体系。

自2020年9月1日《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其对依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切实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受国内外复杂形势影响,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规模增长、账期拉长,“连环欠”现象较为突出,《条例》实施也面临一些问题需要解决。因此,相关部门着手对《条例》进行修订。

现行《条例》由2024年10月18日国务院第43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总体思路上主要遵循以下几点: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面临的堵点难点问题,并将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制度。

三是坚持防治结合,强化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款项支付责任,完善保障支付各项措施,加大预防和治理拖欠力度。

四是坚持系统观念,统筹好政府和市场、活力和秩序的关系,尊重交易主体意思自治,依法依规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并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做好衔接,形成制度合力。

《条例》重点变化内容包含以下几点:

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进一步细化规定国家和地方层面负责中小企业保护工作的部门及职责。强调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负总责。

明确付款期限。《条例》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自交付之日起6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要合理,且不能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企业支付的条件或按第三方付款进度比例支付。

严格规定非现金支付方式。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须在合同中明确合理约定,不能强制中小企业接受,也不能借此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规范收取保证金。工程建设中,除依法设立的几种保证金外,不得收取其他保证金。保证金收取比例、方式要合法合规,且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保函提供担保的,应予以接受。

强化逾期付款责任。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需支付逾期利息。双方有约定利率的,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约定的,按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同时,机关、事业单位要公开逾期支付信息,大型企业要将相关信息纳入年度报告公示。

畅通投诉渠道。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建立国家统一的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投诉平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便利的畅通渠道,受理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投诉。受理投诉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自受理之日10个工作日内转交处理投诉部门,处理投诉部门自收到材料之日起30日内形成处理结果,情况特殊复杂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处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按照国务院国资委专门部署要求,国资央企要主动作为、靠前发力,强化资金统筹安排,加强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以畅通资金循环有效助力畅通国民经济循环,充分彰显中央企业责任担当。具体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完善供应商管理制度,在录入供应商时,需要区分中小企业和非中小企业,并对供应商进行分类管理;加强合同条款风险审查,针对现有合同范本进行梳理,尤其关注付款条款中关于付款期限的约定,避免出现《条例》严格限制的情形;完善企业风险控制与合规管理体系,将合同履约全周期纳入企业风险控制与合规管理体系,定期对款项支付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加强员工培训和合规宣贯,针对业务、财务、法务等核心部门开展条例解读和操作培训,强化业务人员合规意识。

(凌钢法律合规部供稿)